未批先建,長久未驗收咋辦?有關環評、自主驗收的真相在這里
一是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依照原環境保護法和原環境影響評價法執行,應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二是對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環評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項目,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但是,建設單位在接受環保部門處罰后,主動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不予批準,并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除了行業性的驗收規范外,十一后環保自主驗收主要參考的文件如下(明確了多種情況環保驗收通不過):
1、兩高司法解釋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3、水電等9個行業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及審查要點
4、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征求意見稿)》
1、兩高司法解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2、《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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